年终汇算清缴应注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1、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2、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到期利息收入,会计上列入投资利益;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所得税。 3、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

一、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1、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2、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到期利息收入,会计上列入投资利益;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所得税。

3、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外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在偿还该笔债务时,可据实扣除)。

4、企业收到专项拔款核销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会计上的处理是直接将商品、产品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和应付福利费;税法规定按市价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房地产开发收入的实现;而税法规定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征20%的所得税。

7、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归企业所有的,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原材料;税法规定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计征所得税。

8、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损失。

9、关于捐赠收入,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需要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支出方面的差异

1、企业为经营活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的未全部到位时所支付借款利息,其不足注册资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2、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从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会计上按实际发生数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税法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厦门为1500元,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一样),超过限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软件企业可据实列支当年实际支付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提供合法凭证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数全额列支工资数。

4、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制度规定按工资薪金实际数的2%14%1.5%计提后计入有关费用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对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5、企业支付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

1)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除金融保险外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5)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列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额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上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自20011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高新企业,互联网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纳税年度都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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