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征纳双方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3、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根据需要分别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在定额执行期内不得更改。

  3、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业务。但除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外,在缴纳税款前应当存入足以能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税款划缴入库。

  划缴税款成功后,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或申请调整其定额。

  ⑴、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的。

  ⑵、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⑶、在原经营品种、项目和营业范围、营业地点不变的的情况下,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

  ⑷、从事生产或服务业的定额户,其生产品种或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或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5、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主管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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