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归纳整理

来源:严颖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6-08-07
摘要:2016年2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部门规章。

4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应作出什么复议决定?

45、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什么,但什么除外?

4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什么除外?

47、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48、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49、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什么情况下终止?

50、对哪几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5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在多少日内重新作出,什么情况下可延期,期限是多少?

5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对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5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期限是多少?

5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什么文书,加盖谁的印章?

55、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

56、哪些行政复议事项,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

57、和解终止复议的,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58、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谁强制执行?

答案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三、要点记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税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 先缴纳再申请复议情形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情形条件复议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无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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