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涉外税务 邓子基等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对金融服务业由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国际上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免税法、零税率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三种方法作了比较,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制的具体建议。...

内容提要:
本文对金融服务业由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国际上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免税法、零税率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三种方法作了比较,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制的具体建议。

随着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的全面实施,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下简称“增值税扩围”)的讨论日益热烈。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与热点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因这两类行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容易实现。我们认为,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金融服务业也符合增值税扩围的基本条件,亦应研讨其改征增值税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金融服务业采取流转额全额课征的营业税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1.金融服务业面临重复课税的问题。这表现在:
(1)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如有的行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若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则那部分已纳税的营业额将被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重复课税。为了避免重复课税,目前的营业税制规定通过差额计税办法来解决。2009年实施新营业税条例后,金融服务业只有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买卖才能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而对银行贷款利息、保险公司保费等业务收入还是按全额征税。

(2)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收。目前,不仅金融服务业为其他行业服务所取得的产值中所含营业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而且金融服务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扣除,因而造成重复征收。

2.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的征收存在着内外税负不公的问题。
(1)金融服务业外部税负不公。金融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偏重,特别是重复征税导致其不仅名义税率较高,且实际税负也远高于名义税负。
①金融服务业特别是银行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较高。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金融部门的经营收入,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部门的税负影响很大,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根据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如果营业税率每下调1%,那么,我国银行业净利润增速将提高6.6%;如果税率和税基同时调整,银行业净利润增速将提高8.4%。[1]

②金融服务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根据货物与劳务税的性质、特点,金融服务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似乎可以随着金融服务的实现而转嫁给其服务对象。但由于我国金融服务的价格、利率和佣金等都是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并非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其税负不能通过市场随着服务价格的变动而转嫁。

(2)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我国现行营业税对金融服务业实行差别对待,这导致不同金融业务及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主体之间税负的巨大差异,甚至出现了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严重不公的问题。
①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营业税税负不公。银行业除外汇转贷外大部分业务都按收入全额计税,而证券业在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时,可就一些业务如债券转让、股票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差价计税,即营业额等于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这样,以差价为营业额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以全额计征的税负。

②从事金融活动的部门之间税负不公。按照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我国境内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活动的非金融部门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导致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部门与非专门的部门和个人在金融服务上存在税负差异及交易的非平等性。

③不同类别的利息收入之间税负不公。按照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金融部门之间的往来利息收入及金融部门通过持有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个人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贷款利息收入则须按照贷款利息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因此,与存款相比,贷款的税负相对更重。

(二)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增值税自在我国实行至今,已涵盖了除营业税项目之外的所有行业,期间历经了多次的征收范围扩大改革。这说明: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相适应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出于征管便利,国家将大多数属于生活消费的劳务项目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仍单独课征营业税。如今,劳务越来越多地融入社会再生产,也越来越多地包含重复课税因素。而且,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也在日益增强。就金融机构本身而言,作为一个信息化程度较高、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服务部门,比起其他服务行业,金融服务业更加具备纳入增值税发票联网系统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条件。2008年,房地产业、建筑业和金融服务业占整个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54%,20.26%和18.28%,合计占到营业税收入的61.08%。[2]现代金融服务业比较多地融入现代信息技术等新领域,在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起关键作用,其产业附加值较高。可见,把金融服务业作为增值税扩围的对象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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