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笔者觉得支持和促进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此次发布新的税收政策旨在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为便于大家执行,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分析解读如下。 一、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 联系:一是经营范围相同。对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人员,可以按照上述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二是享受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减免额度相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四是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五是强调减免需要审批。原政策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区别:一是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现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人员范围不同。原政策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现政策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同。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四是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这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 二、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联系: 区别: 三、执行新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是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是上述符合条件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五是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是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