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税收法规的最新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   根据本文件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
国税发[2006]7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企业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流便函[2006]129号)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等。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

  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陡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宇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

  现行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通称为“利息税”)是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根据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解读:1、本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国务院令第502号文件中。其主要内容,一是对利息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予以了明确。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给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代缴税款。这其中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对于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办法明确: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其他应关注的事项。第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发表的“答记者问”,上述第十三条所界定的“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第二,关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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