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承包工程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文,对各地国、地税机关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对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上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法,即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取得的全部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10%-15%)乘以33%的所得税率进行征收。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外国企业所属国和我国签定有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就涉及到税收协定的执行问题。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的关键是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何时构成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外国公司可以向其本国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建筑安装业以及与之相关劳务的常设机构判断问题应严格根据税收协定执行,由于我国和不同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无法进行详细列举,这里我们以中美税收协定为例,讲一下大家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中美税收协定对于建筑安装业以及与之相关劳务的常设机构判断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2、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

  3、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我们要注意的是六个月的计算。第一一般起始时间是从实施合同如在工地建立筹备处等之日算,终止时间按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计算。第二连续6各个月是跨年计算的。第三,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同时承包多项工程时,是时间的计算上一般是在商务和地理上构成同一整体的几个工程要合并计算,不相关联的不同工程可分别计算。第四,如果涉及到承包工程因各种原因发生中途停顿作业时,如果承包工程作业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的,一般要连续计算。第五,如果外国企业将工程一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如果分包企业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税务机关可能会按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

  对于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对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计算,可以不受年度限制,从开始实施劳务合同的月份起,逐月移动计算,凡是在任何一个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即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

  (三)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主要涉及到外国公司派遣来华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时,外派人员是作为外国企业的职工参与工程施工,不任职、受雇于境内单位,境内单位直接向外国企业支付服务费,外派人员工资一般由外国企业总部统一发放。对于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91号文的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外派人员应将收入中由该常设机构承担的部分在中国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们对于常设机构一般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148第二条的规定该外派人员应将外国企业发放的所有收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外派人员是不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外国企业应给予一定的重视,税务机关也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四)印花税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须签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合同应该要缴纳印花税。对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勘察、设计的总分、包合同都应按工程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价款不确定,企业可先按五元贴花,待合同金额确定后在补足。同时,如何合同是在中国境外签定的,外国企业在带入中国境内后也要按规定贴花。

  三、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售付汇凭证的管理问题。

  (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外国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承包工程相关合同或协议书;

  3、承包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4、需要适用税收协定的,还应当提供由外国承包商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外国承包商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承包商应当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项目完工证明或验收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分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申报

  外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项目取得收入,在中国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承包工程项目的受让者、购买者等境内机构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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