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元!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股权补税金额创新高,涉及某著名互联网企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15
摘要:698号文件弥补了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政策空缺,尤其在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上,解决了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双重不征税问题,也契合了BEPS关注的国际避税主题。

境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  复杂架构难掩纳税义务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战略的相继提出,北京市海淀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众多企业成为境外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融资公司等机构的投资热点。这些投资涉及不少境外股权转让交易,而且投资架构复杂,相关企业也没有及时申报纳税。近期,海淀区国税局根据日常征管资料中发现线索,查补境外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款12亿元。

A 线索:境外转让股权,避税目的明显

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来无影去无踪”,稍不留神税款就会流失。基于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尚且很难被发现,在境外转让股权被发现的几率更低。但是,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加强、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国内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这种局面正在被快速改变。近日,一笔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款12亿元在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入库。如此巨额的非居民税款入库,在国内十分罕见,其中还涉及到某著名互联网企业W公司。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5年4月和8月,海淀区国税局陆续受理了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分两次间接转让境内3家居民企业股权的报送资料。境内被转让的3家居民企业分别是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和天津C公司。经调查,著名互联网企业W公司是境外非居民企业第一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同时也是第二轮股权转让受让方(4家境外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企业报送的资料看,转让方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地的境外投资机构;受让方为注册于开曼群岛、香港等地的上市公司及投资机构,转让标的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某非居民企业F公司。F公司通过持有注册于香港、开曼群岛等地的多家中间层公司,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和天津C公司3家居民企业的股权。交易采取现金与股权支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交易总对价为27.5亿美元。

了解完境外15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3家企业居民企业股权的基本情况后,海淀区国税局相关业务人员立刻产生疑问:境外这15家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我国是否有征税权呢?基于此,海淀区国税局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做了汇报,并立即组成业务团队开展审核、谈判工作。业务团队通过直接交流、案头审核和集体研讨,详细掌握了15家非居民企业境外转让股权的细节,决定首先研究其是否符合“安全港”规则。

据有关专家介绍,“安全港”规则是业界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形象说法。因为7号公告的这两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不征税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符合这些规定,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而不用纳税,就是“安全”的。

经查,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分两次间接转让境内3家居民企业股权,不属于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同时,除注册于卢森堡、新加坡、毛里求斯的3家非居民企业之外,其余转让方均无可适用的税收协定。另外,两轮交易中转让方、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对价不全部是股权支付,还包括现金支付。这些情况都与7号公告“安全港”的规则不相符,业务团队据此判断:此次交易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与此同时,业务团队调查发现,15家境外企业虽然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但主要是提供投资融资服务平台,没有实质经营业务,股权主要价值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3家居民公司,其产品的研发、推广、营销均在中国境内,注册用户绝大部分来自中国境内,中间层公司对此次股权转让贡献价值很小,取得的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中国境内,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同时,这15家境外企业全部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均为全球著名的避税天堂,对股权转让不征税。这些情况完全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可以直接认定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在扎实的调查结论面前,15家非居民企业最终与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B 重点:确定补缴金额,入库巨额税款

在确定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3家居民企业股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后,确定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境外非居民企业投资架构复杂,海淀区国税局还是抽丝剥茧,有理有据地确定了补税金额:12亿元。

正如前文所述,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都有比较复杂的多层投资架构,根据我国相关税法,海淀国税局在征税时对所有中间层公司都做了“穿透”,即直接评估境内3家居民企业的股权价值。同时,通过谈判,税企双方认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扣除中间层公司沉淀现金资产乘以转让比例的金额。另外,按照境外企业实际投入中国境内3家居民企业资金乘以转让比例作为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这样,第一轮交易应纳税额总计近1亿美元,第二轮交易应纳税额总计1.09亿美元,两轮交易应纳税额总计约2亿美元。

确定征税范围后,税款按照什么样的比例在主管税务机关入库成为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的计算方法,综合使用境内3家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时点的实际出资额、2014年末净资产和2014年末营业收入3项指标,对股权转让所得做了分配,每项指标占1/3权重。由此计算,归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的应纳税额总计为1.83亿美元。对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用截至股权转让时点的注册资本额代替实际出资额,这样计算下来,归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的应纳税额就变为1.77亿美元。

经过认真研究,海淀区国税局坚持认为将截至股权转让时点的实际出资额作为分配收入的依据更加合理。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权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由此可以看出,注册资本是股东愿意投入的资金,实收资本是企业实实在在投入企业运营的资金。如果实际资金没有到位,就是无源之水,企业根本无法运转。与此同时,在计算境外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应该缴纳的税款时,使用的数据就是实收资本,而非注册资本。如果在计算税款在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分配额度时用注册资本,就导致两者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因此,相比较而言,将实际出资额作为收入分配指标更加合理。

C 提醒:尽早重视税收,提前谋划安排

据了解,15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得知股权转让存在税务风险的情况下,都比较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补缴了12亿元税款。税务机关建议,在各地税务机关不断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背景下,一定要尽早重视税收,提前谋划安排,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避免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

记者了解到,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和7号公告都有相关规定。相比之下,7号公告的申报要求相比698号文件更加具体明确。北京市海淀区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副科长田成告诉记者,698号文件规定申报的主体是实施间接转让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即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而7号公告规定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易。同时,698号文件对所要求提交的资料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粗略,7号公告对资料的规定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指导,并且规定避税安排的筹划方也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这一点尤其值得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关注。”田成说。

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7号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没有设定强制的报告义务,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判定是否报告并提交资料,但是如果该交易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提交资料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未主动申报纳税或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税款,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记者了解到,间接股权转让相关案件的涉税处理时间往往较长,用时半年至一年的案件并不罕见。而根据7号公告及相关法规,如交易涉及缴税,缴税时间如晚于交易签订后次年5月31日,税务机关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息损失,除了按照7号公告建议在合同签订30日内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交易情况外,交易各方也应及早就纳税判定和税务机关展开始沟通,积极配合推进纳税判定工作。在实践中,如果非居民企业对是否应在中国缴税与税务机关意见有分歧,或者税款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多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涉及比照直接股权转让交易申请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时,相关非居民企业更要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展开合作。

专家点评

12亿元税款入库,是完善法规的结果 作者/ 周跃振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查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税款12亿元并成功入库,是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有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义务。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可以重新定性和调整。698号文件弥补了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政策空缺,尤其在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上,解决了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双重不征税问题,也契合了BEPS关注的国际避税主题。

随着征管实践的增多,税企双方对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的确定性需求越来越强烈,国家税务总局于是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比较完整地规范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税收法规。

在698号文件和7号公告的基础上,北京市国税局为了加强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制定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统一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后续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审核要求,并通过案件讨论会制度严格把关。2015年已经上会讨论60件,今年上半年已经上会讨论69件,案件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非居民转让财产所得入库税款比上年同期增加了24亿元,增长了144%。

上述成绩的取得,这一方面得益于7号公告增加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对转让相关方提交资料及申报缴税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我们加大了案件的审核力度,增强了税企充分沟通。海淀区国税局查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税款12亿元,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也创下了全国同类案件单笔入库税款的新高。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关注经济运行的新变化,拓宽信息获取的渠道,强化对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的税收管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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