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一直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理解:第一种认为,2010年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因此,前3年保持15%低税率优惠,2011年和2012年才是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的真正过渡期,即执行到2012年止;第二种认为,根据国发[2007]39号《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该文件只明确继续执行政策,至于执行到何日止,尚无定论;第三种认为,制定此项过渡性优惠政策的本意是允许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因此,执行期限应按照原有规定,即执行至2010年。笔者认为,国发[2007]39号《通知》是依据新税法 57条制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执行中,应以5年过渡期(2012年满)为考虑的基准,但并非都执行到过渡期满。对于15%的低税率优惠,原规定的执行期限在2010年,过渡性政策旨在执行原规定,而非延长原规定的优惠期,因此,应以原规定的期限 2010年为限;而对于定期减免税优惠,原规定中没有执行期限。应以过渡期满即2012年为限。当然,在2012年之后,如何执行,还要看国家今后的政策导向。

  新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税制和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税收优惠所涉及的产业、地域、优惠形式及相关文件错综复杂。新法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酝酿和出台是艰难而成功的。执行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我国的所得税制度也会愈加完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