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的重点(汇总)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09-16
摘要: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的重难点 (1)首先扣除金额是3500或者4800,这个基础知识大家都知道 (2)对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 第一,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扣除金额(3500),那么就需要 两次征税,一次是工资征税,一次是一次性奖金征 税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的重难点

(1)首先扣除金额是3500或者4800,这个基础知识大家都知道

(2)对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

第一,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扣除金额(3500),那么就需要 两次征税,一次是工资征税,一次是一次性奖金征 税。

第二,当月工资薪金低于扣除金额的,那么在计算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的时候就要注意。

(3)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这个不是考点,但是我们忽视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 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派遣的问题:只能选取一处扣除生计费,在用人单位扣除,在派遣单位不能扣除,最后还要汇总计 算。如果有有效 凭证,证明部分工资薪金上缴派遣单位的,可以扣除上缴的部分。

(5)内退、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关系、退职费

①内退,需要跟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征税

【例题15·计算问答题】李某于2015年3月办理内退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3年),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收入36000 元。当月及未来正式退休前,每月从原单位领取基本工资3800元,则其取得一次性收入当月应纳 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计算过程: 将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36000/(3年×12个月)=1000(元)。

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找适用税率:1000(平均结果)+3800(当月工资)-3500(生计费)=1300(元);适 用3%的税率。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800-3500)×3%=1089(元)。 次月起直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3800元工资收入应纳税=(3800-3500)×3%=9(元)。

②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需要换算成每个月后,按照每个月的标准来征税!看平均到每个月之后是否超过扣除标准。

【例题16】李某因身体原因,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30年以上工龄可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15年3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3年),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发给的一次性收入36000元。当月,李某领取退休工资 3800 元,则: 将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月份进行平均:36000/(3年×12个月)=1000(元),由于该平均数1000元小于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该项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不必缴纳个人所得 税。

提前退休属于正式退休,取得的退休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解除劳动关系(3倍以内的不用支付、最高是12个月,换算成每个月之后还需要扣除3500)

【例题17·计算问答题】2015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张三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4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00元,则张三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具体计算过程: 计算免征额=30000×3=90000(元)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最后再推回全部应 纳税额:

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40000-90000)/10 个月-3500=1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3%×10=45×10=450(元)。

1)退职费(本来是按照单次缴税,但是为了减负,就最多可以换算成6个月)

【例题18】王五取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退职费收入30000元,王五每月工资为4000元。

30000/4000=7.5﹥6。应按照 6 个月进行划分。 应交纳个人所得税=[(30000÷6-3500)×3%]×6=45×6=270(元)。

2)股票期权(实际购买的时候差额计入工资薪金,购买之后可能有股息红利收入或者后期的转让收入) 注意: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外的上市公式需要收! 注意:虽然转让不征收,但是分红确实需要征收的,规则如下,今年很有可能要考:一年以上不征收,1

个月以上1年以下按照50%计入,1个月以内100%征收!

股票期权的计税规则: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