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 差异分析与调整 (一)收入差异及分析 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 净增值观 ...

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

差异分析与调整

(一)收入差异及分析

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在立实践中基本上以会计上的“交易观”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在费用的证实的方法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1、会计对收入的概述会计学上收入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息所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动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中,日常活动地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画的所有活动。

2、税法对收入的概述我国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或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看出,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的税除外。可见,税法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境内、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到;三是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需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入包括一切经济利益。

3、会计与税法中收入差异分析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三是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人,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作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收入确认选择方式的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作出职业上的判断。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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