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编者按:岁月如梭,转眼间已到12月份,我们专门约请专家总结了2007年下半年财税部门下发关于增值税...
》(国税函[2007]624号)指出,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同时规定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核实后办理退税。此政策在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多购买国产设备,以促进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展壮大,但人为地将外商企业与国内企业区别对待,这也是对国内企业的税收岐视政策,建议应逐步取消。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大调整

  6月份,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实际退还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出台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相对老政策而言,新政策进一步体现税法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规范了管理,进一步压缩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税收筹划的弹性空间,但只要认直细读,把握新政策,仍能选择较好的税收筹划对策。一是选好投资地点。此次政策调整对所有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都平等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同时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由于目前全国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同,所以,对新增企业而言,要尽量选择最低月工资标准较高区域进行投资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到中部及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西部大开发及明年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调整的需要,妥善选好投资地点,以达到筹划的目的。二是慎重选择退税税种。由于新政策对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而言,则应结合企业业务、销售增长、市场拓展及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上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企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到的收入,企业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按法律规定处罚,这就要求企业遵循会计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如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以免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而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降低了工业盐和食用盐的增值税税率4%,直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壮大。

  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国税函[2007]87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和附件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同时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此举在于将基层税务机关被剥夺的征管权还原,基层税务机关更清楚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等票、要票的工作量,直正达到贴近纳税人、贴近基层的目标。

  食用盐、其他盐、纯氯化钠、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公告中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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