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地点、征收机关及老项目补充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预缴税款地点、征收机关及老项目补充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预缴税款地点、征收机关及老项目补充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本条主要明确了税款缴纳的地点、与之对应的征收管理机关及老项目的补充界定。
    1.预缴税款的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征收管理机关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申报的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了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
    3.本条第二款对36号文件中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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