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的会计和税法差异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股权投资补税的范围与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第二、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

第三、税法规定,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

但从2001年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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