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地税协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 两个减负 ),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提出的工作要求。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改进工作作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是依法治税...
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提出的工作要求。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改进工作作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一、当前税务系统亟待减轻的涉税负担
  笔者认为,当前税务系统亟待减轻的涉税负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存在着重叠交叉。
  目前,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存在着重叠交叉,税务登记、税收检查、信息资料交换等国税、地税协作内容不规范,增加了税企税收成本。
  2.税收执法不规范,纳税人办税成本不平衡。
  执法规范、公平公正是最优的服务。所谓不必要的负担是相对的,多数也是人的思想和心理负担。纳税人的涉税负担表现为精神负担重于物质负担。当前,税收执法还不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松紧因人而异,办税程序繁简快慢生人熟人有别,税收征管中收“人情税”、“关系税”现象仍时有发生,税收检查查与不查、查深查浅、罚多罚少还有随意性。税收执法的不公正,造成纳税人办税成本不平衡。
  3.办税方式和流程相对繁琐,造成涉税负担过重。
  大多数地区的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2.0版综合征管软件,这个软件的业务需求是在“强化税收管理”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软件的设计思想重在管理和监控。比如专用发票代开,要在防伪税控税务端开票子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中重复输入相同的数据;又比如减免税审批,要经过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初审,省、市、县局三级税政等部门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审批,免税资格认定、核定征收也要经过多层级多部门流转。这种软件监控下的相对繁琐的办税方式和流程,既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也给基层税务人员增加了额外负担。
  目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等都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宽泛条款,对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接受检查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没有细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层国税机关可以依据《税收管理法》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要求纳税人增报资料数据。上级税务机关为了强化管理,在开展税政调查、税源调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时,经常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或核查纳税人的资料数据,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协调不到位,这些工作分别于不同的业务部门成线状从上往下布置,这些提供或核查资料数据的任务重复落到基层税务人员或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增加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负担。
  二、实现“两个减负”需要采取的措施
  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按照“两个减负”的目标要求,笔者认为,实现“两个减负”需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和明晰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制定国税、地税协作规定。
  一是调整国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改变目前以新老企业划分征管范围的规定,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依据划分国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保证一个纳税人缴纳的两大税种只对应一个税务机关,减轻税企征纳负担。二是制定国税代征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明确并统一代征的税种、范围、业务内容、职责要求等,确保纳税人附征税负全国或全省统一。三是制定国税、地税协作规定,明确必须协作的内容、方法、程序、要求、责任等。协作规定的制定应以减少纳税人重复登记、重复报送资料、重复接受检查为指导思想,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树立税收执法新理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是转变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理念,树立服务理念、平等理念。树立服务理念就是要自觉自愿地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对纳税人的优惠和恩赐;树立平等理念就是在税收执法中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尊重每个纳税人,无差别执法。二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基层税务机关要寓服务于执法之中,要细化各类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程序、条件、手续、要求、时限等规定,推进公开办税,增大执法透明度。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体系,分类细化考核指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肃追究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执法过错责任。
  3.简化办税方式和流程。
  一是优化2.0版综合征管软件,突出服务和效率。扩大同部门、同层级的用户权限,促进一人多岗、多人同岗,让纳税人可选择税务人员办税,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服务竞赛,让纳税人真正得到“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办结的优质服务。二是尽量下放审批权限。要减负先放权。显而易见,一次审批比多次审批程序少,属地审批比易地审批负担轻。对减免税审批、免税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能下放的认定、审批权限尽量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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