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期初调整(中)”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6-27
摘要:4、累计确认营业税等537.6万元
5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最后一笔营业税费136万元后,该企业应交营业税无余额,开启增值税的新时代!最后,把前期公众号所总结的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抄录如下: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之所以要改为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税更中性,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而营业税之所以能改为增值税,是因为两者都是流转税,在税基方面具有同质性。其中两者高度契合的一点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到建筑业而言,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一模一样,严丝合缝。这种高度重合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只有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才不会使营改增过程中出现“政策空白”。换言之,同一合同或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量,要么应纳营业税,要么是应纳增值税,除此之外,不应有第三种情况。

现实情况是,有的施工企业在营业税下确认应交营业税时,不是严格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核算,而是随着财务收入的确认,直接乘以税率,反映在应交营业税的贷方。这就造成了改增值税之后,为数不少的施工企业的账面上还有数量不菲的“营业税欠税”。

假如有一天,地税稽查人员进驻企业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帐表,指着应交税费科目说:亲,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项第3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仅根据贵公司账面反映,贵公司欠缴营业税等共计XXXX元,为节省办案成本和时间,请贵公司直接根据账面欠税数于X月X日之前补缴营业税XXXX元,滞纳金XXXX元……

各位亲,你能想象老板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吗?

书归正传,营改增后应交营业税还有贷方余额,到底该怎么办?

很简单,解铃还需系铃人,企业应分析应交税费的余额怎么出来的!要追溯至每一个工程项目,序时分析会计确认应交税费时,是否已经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确属营业税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缴纳或补缴营业税;没有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纯属对税法理解不准确,属于会计差错,要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处理:

本期发现本期会计差错,红字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红字贷记“应交税费”;本期发现前期会计差错,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红字贷记“应交税费”。

当然了,假如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少计提了营业税,上述调整分录,应以蓝字登记。

正常情况下,经过上述调整分录,在2016年5月15日前申报缴纳最后一笔营业税后,企业帐表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或项目不应该有余额,再有余额那就是企业的真正欠税了!

等等,何博士!按照您的这种调整方法,营业税金及附加岂不是和收入对不上了,违反了配比原则吧?还有,我听有的专家讲,直接把应交营业税调整到应交增值税不就行了?

答曰:第一,会计人员还在念念不忘“配比原则”,说明至少有10年没有真正学过准则,君不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已把“会计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且取消了配比、历史成本、划分两类支出等原则!配比者,收入费用观下陈旧概念也。第二,应交营业税直接调整到应交增值税更是可笑,且不说有没有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连金额上也对不上吧?你欠营业税100块,可以直接转为欠增值税100块?价税分离原则不要了?

莫谈人非,还是举个栗子吧!

例  某施工企业2016年4月30日账面应交营业税贷方余额337.6万元,经分析,该余额来源于该企业甲项目部,该项目自2015年4月开工后,累计资料如下:

1、甲方累计计量工程量12000万元,累计收款10000万元,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12000万元。

2、累计确认收入16000万元。

3、对分包累计计量3000万元,累计支付分包款2000万元,取得分包方发票2000万元。

4、累计确认营业税等537.6万元(16000×3.36%),已上交200万元,余额337.6万元。

分析:

甲项目部营业额=发票与收款较大者—取得分包方发票金额=12000—2000=10000万元

甲项目应纳营业税=10000万元×3.36%=336万元

甲项目已纳营业税额=200万元

甲项目真实欠税=336-200=136万元

甲项目名义欠税:337.6万元

应调减应纳营业税额=337.6-136=201.6万元

调整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201.6万元

5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最后一笔营业税费136万元后,该企业应交营业税无余额,开启增值税的新时代! 

最后,把前期公众号所总结的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抄录如下: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各位亲,我要是您,在施工企业做财税管理,一定要把这五条背下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