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引领2013年结构性减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国金 刘云昌 张剀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货物和劳务税篇 营改增 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 文件名号: 《财政部...

税收征管篇
境外遇到税收争议可提相互协商申请
文件名号: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11月1日

政策要点:
1.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接受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的相互协商请求。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政策点评:
中国企业无论是到境外投资,还是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会涉及境外纳税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企业经常会与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甚至受到委屈。在这些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为了持续经营而选择忍气吞声。56号公告明确,境外中国企业遇到税收争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这一规定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执行要点:
1.对于中国居民(国民)而言,最需要关注的是可以就哪些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中国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首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向税务机关公开自己的财务和税务状况,以便于税务机关了解国际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委,掌握扎实的证据。
3.就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规范的税务管理也是企业保持健康发展的基石。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应该吃一堑长一智,深刻总结自身在境外因税务事宜“吃亏”的原因,不断将税务管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委托代征税款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7月1日

政策要点:
1.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事后可以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

2.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事后可向代征人追偿。

3.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4.对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代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政策点评:
在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对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该办法针对代征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执行要点:
1.依法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代征税款;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代征纠纷,化解代征矛盾,避免代征责任。
2.正确区分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区别。

综合篇
上海自贸区一揽子税收优惠明确
文件名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11月15日

政策要点:
1.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2.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3.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4.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不予免税。

跨境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有新规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9月1日

政策要点: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后,相关涉税事项管理从事前审核改为事后监管。在事后监管中,税务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供收汇资料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点:
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
2.收汇过期适用退、免、征税的需适用9种特殊情形。

19类货物劳务享受出口免税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4月1日

政策要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等19类货物可以享受出口免税。
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分为4种情况进行免税申报与免税核销。
3.退税改免税已过申报期、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和放弃免税权均有新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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