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145号:新增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4-21
摘要:国税函[2009]145号解读:新增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相关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出口加工区均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国分别在2000年、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税收政策
  (一)出口加工区的定义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它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从原定义上来看,出口加工区只具备生产、加工的功能,而国税函[2009]145号文件在此基础上,将物流配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列入其中,进一步扩展了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功能范围。

  (二)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以上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三)出口加工区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向加工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除外,应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

  (四)出口加工区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4、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5、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一)进出口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境外货物进入区内或中心的实行保税;其次,区外的国内货物进入区内或中心的视同出口,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再次,区内或中心的货物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四,区内或中心的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五、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功能扩展经营项目不同。在功能上,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生产、加工以及新增的物流配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集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等为一体,较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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