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⑴票样: 专票:3联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6联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6联为副联 普票:2联票依次为记账联、发票联 ⑵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

⑴票样:

专票:3联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6联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6联为副联

普票:2联票依次为记账联、发票联

⑵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⑶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Ⅰ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Ⅱ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Ⅲ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Ⅳ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⑷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⑸发票的重开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发票因丢失,再重新开具发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查”

(6)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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