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就查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缴税款问题及相关处罚问题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学习《公告》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 例1:税务机关2010年12月对A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司2007年之前无亏损,2007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盈利600万元(全部弥补2007年亏损),2009年亏损-50万元。检查后,税务机关查增A公司2008年度所得100万元,即2008年盈利应为700万元。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查增2008年的所得额100万元,可以弥补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仍有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A公司可以不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但必须调整以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 查增所得额不可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例2:例1其他条件不变,税务机关查增A公司2008年度所得500万元,即2008年盈利应为1100万元。可弥补2007年亏损-1000万元,但不能向后弥补2009年的亏损-50万元。因此,A公司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1100-1000)×25%=2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从2009年6月1日计算到2010年12月15日,563天)250000×5÷10000×563=70375(元)。 查增后应逐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在例1中,虽然A公司可以不需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但结转弥补的亏损额随即发生了变化。在查增2008年度100万元所得额之前,A公司2009年可弥补亏损(-1000+600)=400(万元);2009年又继续亏损-50万元,2010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450万元。查增2008年度100万元所得额之后,A公司2010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350万元。 例3:假设例1其他条件不变,A公司2009年盈利350万元。当年未缴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亏损-400万元,还剩-50万元留待2010年弥补。查增2008年度100万元所得额后,则A公司2009年可弥补亏损额为-300万元,因此需补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350-300)×25%=12.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从2010年6月1日计算到2010年12月15日,198天),125000×5÷10000×198=12375(元),并且2010年没有可弥补亏损额。 通过以上举例可以看到,如果当年有留待弥补的亏损额,则查增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必然对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因而必须对以后相关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予以调整,并重新计算以后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直到没有亏损弥补的年度为止,即允许弥补亏损的最长时限为5年。 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在例1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万元所得额后,没有在行为当年(2008年)或相关年度(2009年继续亏损,2010年尚未汇算清缴)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例2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万元所得额后,当年少缴应纳税款25万元。不仅要如上计算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处以罚款0.5倍~5倍,罚款额12.5万元~125万元。 在例3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万元所得额后,虽然当年未少缴应纳税款,但相关年度(2009年)少缴应纳税款12.5万元,同样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处以罚款6.25万元~62.5万元。 2008年度以前事项按新规定执行 注意公告生效时间 例4:例1其他条件不变,检查日期2010年11月,则A公司不得用查增的所得额弥补亏损,应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从2009年6月1日计算到2010年11月15日,533天),250000×5÷10000×533=66625(元),并可处以罚款12.5万元~125万元。当然,既然先补缴税款,以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就不必调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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