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财税政策法规汇总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5
摘要:2008年上半年财税政策法规汇总 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篇 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土地增值税篇 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进出口增值税篇 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解读 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与财税[2008]1号配套的所得税文件为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新税法出台后,众所关注的问题。这两个文件的下发也终算露出庐山真面目。
        文件强调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当然在认定条件上也允许企业在自主研发以外可以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或通过五年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所以文件特别强调的是持续研发,对于知识产权在研创方面的要求让位于排他性、独占性,这与国家支持企业并购,优化社会资源分不开。另外对认定条件方面细化了很多,比如:大专以上人员占同期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同期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费用不低于6%,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若要进行申请需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及财务报表。这样比较务实的条款就有利于企业自行研判,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至于研发费用的标准可参见浙地税发[2008]1号的文件。
        另外财预[2008]10号《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浙财预字[2008]9号、浙国税所[2008]16号四个文件都是对总分机构所得税缴纳及总分机构的分配方面的税收政策。多次强调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二十字精神,与其说是对纳税人的强调,到不如说是对广大基层税务机关关于新税法的普法。因为新税法对于跨地区的总分机构对原先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重大突破,这就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又怎一个繁字了得。虽然上述文件已明确规定三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利润、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浙江省办跨市县的总分机构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但今年上半年的很多总分机构的纳税人还是面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税机关猛烈的劝说风,纷纷鼓励企业将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难怪有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新税法实施后,有不少分支机构将会寿终正寝,看来也不是空穴来风。虽然目前财税机关都还是按上年所得的1/4按季预征,但涉及到跨省市的总分机构财会人员还是很有必要仔细研读上述四个文件的。
        上文已经讲到今年是首次执行新税法,所以对中期预缴所得税就有很多文件进行规范。分别是国税发[2008]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所幸的是到目前为止所有企业均已完成对一、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这些文件也已从应知变为应会。就是国税函[2008]299号的出台一度引起房地产业的恐慌,因为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四档计税毛利率为3%、10%、15%、20%,而299号文却规定为预计利润率。毛利率与利润率的差异其实就是与收入相关的预征而未计入利润表的流转税费,一般企业接近8个点,但经过我们的研讨及与财税机关的沟通,最终得到国税总局的答复仍应按国税发[2006]31号精神执行。看来企业界的纳税意识已有明显增强,国税总局也不能小看了一般企业,文件上的一字之差如草率下发,可能会引起整个行业的震动。而国税函[2008]635号事实上也是对国税函[2008]44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的一个修订。我们只能认为是国税总局匆忙印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一个失误,这当然也不能全怪国税总局,毕竟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实在太晚,还没给国税总局一个充分准备的时间。
        2008年3月6日国税总局以国税发[2008]30号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了国税发[2000]38号文。虽然税总也三令五申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但在现阶段要完全禁止核定征收也确实不现实,某些基层税务机关反而有扩大化的趋势。而事实上,文件中的第三条所规定应该核定征收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也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毕竟就目前的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相关行业的实际收益率远未达到应税所得率,希望这也能迫使企业尽快的加入到查账征收的队伍中来。毕竟如果核定征收的企业能越来越少,这至少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我们的建账建制越来越规范。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虽然是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补充通知,但对企业日常处理相关所得税事宜,还是具有很多亮点值得我们的关注。首先,文件明确“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税[2007]80号文的精神操作,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对于目前人民币汇率日渐走高,美元注册企业尚在资本金账户结存较多美元的企业感受就比较明显了。财税[2007]80号文所强调的浮盈浮亏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观念,是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一个较为成功的协调。其次,文件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在五个纳税年度内仍不能以投资收益或投资转让所得抵补的前提下,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这是对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一种重大突破,执行地税的企业事实上对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的投资转让损失必须通过投资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来抵补的感受不深。但在2008年国地税对企业对外投资监管趋同的情形下,就会感受到该政策的力度了。再次,文件还规定“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国税发[2004]82号文的原文是“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2004]82号文强调的是非货币性所得较大(税收上界定为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而在国税函[2008]264号却广义为债务重组与捐赠所得,而这两项中显然包含了货币性的债务重组所得与捐赠所得。真可谓是税收政策的宽松是润物细无声。该文对2007年度计提应福利费的默许则是对财企[2007]48号文的公然挑畔,只是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文件不相吻合绝非个例,不过这里的差异略微明显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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