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报送资料: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及研究开发费预算表;

  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情况归集表;

  5、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情况声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花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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