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找不到北”的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来源:PPP知乎 作者:李晓东 人气: 时间:2017-11-30
摘要:近期拜读了PPP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相关书籍和几篇文章,感觉各位老师都是有所保留,涉及实质问题都点到为止了,原本有的思路越发混乱,又找不到北了。经过闭合式的全流程梳理,对存在的疑惑庖丁解牛,将各阶段思路及依据用非专业术语缕缕PPP项目全流程
 
三、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的过渡节点(重点荟聚,头疼)
 
在建造管理过程中只归集至“在建工程”科目,待建造完工节点或运营期开始时点时就要转入相应的“资产科目”,根据国际国内规定总结如下:
 
*金融资产:根据合同规定,将SPV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政府方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即“照付不议”条款,应当确认金融资产。既在由“在建工程”转为“长期应收账款”。
 
简述:无条件从政府方获取的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即确定金额(保底现金流)或收费低时补差价。
 
*无形资产:将“照付不议”条款之外,存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即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确认无形资产。
 
简述:经营期内的收费金额不确定,如特许经营期权内的收费金额不确定(使用者付费部分);或政府付费部分,除“照付不议”部分外,存在绩效考核部分。
 
*混合资产:按照“照付不议”的合同条款规定,组合以上资产,即分开核算:确认的无形资产金额为SPV投入资金的公允价值与“照付不议”(保底现金流)形成的金融资产之间差额。
 
结合前述中,基本思路5、“托管形式和特许经营权形式与SPV运营期收入确认有关;“照付不议”与建设期完工节点确认资产是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有关。”并还要结合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不同认定条件,到底如何确认资产及收入?还有那个恼人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和矛盾突显。细细想来,不外乎是两个角度,一个是遵从会计准则处理原则,并依据税法进行税务处理调整;另一个就是依据税法确认资产及收入。这两种方法应都保证SPV增值税纳税义务中的一致;而因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不一致,会对净利润及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
 
商榷意见:
 
两个角度,SPV如何选择,笔者认为:如果社会投资人为国企、上市企业、未来存在上市考虑、有并表要求或ABS等二次融资需要,应有尽可能遵循会计准则处理原则。
 
以下将遵循会计准则处理原则,资产及相关处理只涉及思路问题,应整体思路是资产----收入----税金的顺序关系,需混着讲。其中重点考虑一个风险因素:股权退出时点的或有大量进项税额留底问题。此问题过程中会影响损益类乃至权益类科目,进而在运营末期可能出现重大疏漏(你懂得),必须将此问题前置。具体账务处理细节省略了。
 
a、资产处理:
 
无论托管形式(政府付费)和特许经营权形式,资产处理方法基本一致,根据合同约定,对“照付不议”部分可确认固定回款金额计入金融资产;对未来不确定回款金额确认无形资产。
 
问题啊问题,上述转入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下面就得分类了。
 
通俗的讲,增值额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价值通过交易变成了价格,也就是收入,扣除老价值,也就是外购的项目,如材料、劳务、固定资产、利息、租金等等,计算出的差额就是增值额。
 
b、委托形式的增值税处理:
 
结合政府付费形式,SPV代替“业主”并提供投融资及建造管理服务的“实物资产”,真正资产使用者不会出使用对价,建造管理服务也无有再生产过程,不可能创造新的价值。SPV只对其提供的建造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占用费),即政府付费中扣除建设期总投入金额,需只就取得的合理利润+时间价值确认为增值额,并全额按6%销项计税,而运营期内的利息费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直接讲,在PPP项目推介前,哪位见过一个政府修的市政道路等未来没有现金流的公共基础设施每年确认收入的,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真正建设施工方在建设期内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的不算,因PPP项目总承包方也已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了。运营期内少得可怜的运营维护收入按照对等原则、配比原则,对应的是更少的运营维护成本。以上观点,还可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职能上分析,等等。
 
笔者一直搞懂,像把一条不能向路人设卡收费市政道路包装成为特许经营权项目,是指特许给社会投资人负责建造此路?还是指的是有特许的经营此路权利?经营载体是什么?电线杆上的广告?搞不懂啊,想必老专家都比我明白。
 
大方向定位了,该转入托管形式下涉税这个正题了,此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一般为含税价,政府不会单独支付此笔增值税销项税金。最绕头的来了,长期应收款未来本金不涉及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裹在未确认融资收益中,需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也就是未确认融资收益是由利息收入+该销项税额两部分,这还只是金融资产部分。
 
在屡屡思路,托管形式下是以投入资金所取的合理利润+时间价值作为未来收入计税基数,按会计准则表示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先不管科目),同时其实质业务是投融资管理平台,因无金融牌照,不属于金融业的同业免税范围,而原投入额取得的进项税无法在运营期抵扣(运营成本取得的进项因与运营收入销项是对等关系,在此无关),需在确认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前一并先转入过度科目“在建工程”,是SPV为项目发生的投入资金(资本化部分)=“在建工程”。
 
*金融资产方面:
 
托管形势下,进项抵扣问题解决后,将“照付不议”的固定回款部分-----包括对等部分的未来合理利润+时间价值(含6%销项税价)转入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A),通过折现到运营期开始节点计算出现值(B),(A-B)之差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并在未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长期应收款以摊余成本计量。在项目前期即可通过实际利率法测算出收回本金及利息收入(含6%销项税价),并将含税价分解成不含税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冲减未确认融资收益直至运营期结束为零。
 
*无形资产方面:
 
如有绩效考核(非运营成本绩效考核)导致确认的无形资产,因回款不确定性,或由于时间价值因素影响致使回款先小后大,可结合授权方(政府)对项目服务的满意程度合理选择在运营期内平滑摊销或先小后大摊销,也就是遵循合理配比原则。其对应的本金及合理利润加时间价值也依此原则进行分配,并只就超出本金部分缴纳6%的销项税额。
 
你晕不?我是晕的乎了,举个例吧直观点。
 
SPV总投入金额(含建设期利息+进项)   10亿
 
政府付费 共20亿  其中绩效考核部分 20%
 
即确认金额为---------照付不议部分16亿,现值推出8亿(折现率为q),
 
总投入金额10亿分解成  金融资产 8亿元+无形资产2亿元
 
未来回款20亿由两部分
 
 金融资产 8亿元+确定利息收入8亿元(含税)
 
 无形资产2亿元+不确定收入2亿元(含税)
 
即:未来回款20亿-总投入金额10亿=“收入”10亿(含6%销项税)
 
托管形式的税负问题在此就不分析表述了,但根据PPP项目本质归类并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而进行合理处理,会导致税负有一定上升,主要原因是运营期间利息费用无进项抵扣所造成的吧。
 
该问题不是进行简单的纳税筹划就把税负降下来以至于不缴增值税,再到合作期末要求税务局将大额留底进项返还,前篇文章以将国税总局对清算期间留底进项不能退还的问题,表述的很清楚了。在此,只提醒计划运营期间涉及股权转让、减资的各方及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重点关注,不论托管形式还是特许经营权形式,如出现该留底进项税额,势必影响所有者权益及股转对价。一句话---涉税问题尤其是增值税,无小事!
 
c、特许经营权形式的资产处理及增值税处理问题
 
该形式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一般为含税价,其中政府补贴部分也视同于使用者付费。资产归类可与托管形式一样,依据“照付不议”分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运营期内借款利息费用化);也可统统确定为无形资产,使收入与成本、费用在形式上合理配比,即主营业务收入对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摊销转入成本。在统一增值税税负的前提下,两者利润表结果应该一致。
 
因BOT涉及众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其增值税所涉及的税目、税率乃至增值税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要前瞻性地考虑移交退出问题,税务处理只就进项留底配比合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运营期开始节点,根据PPP项目业务种类查找相应的BOT增值税主要税收优惠,确定SPV所享受的优惠方式及年限,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免税、简易计税、专用设备购进等,并进行备案。对运营期内所取得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合理分析,测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参照行业的平均利润及税负水平,推算出SPV进项留底额(尺度把握自行决定),超出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并合理分配至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此处理方式也是防止股权清算退出及转让出现大额留底,影响股权对价。
 
说到这,还是简单提示下:
 
运营期内,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所得税也交了,该股权分红的也分了,而进项税额留底是算做一项“资产”存在,没有“摊销”出去,待SPV清算时,依据税法规定此“资产”不予确认(这不是出口退税),不可能税务局把进项留底返还,而且要求SPV消减该“资产”,结论就是此进项税额留底没有人出对价,使各股东方股权份额缩水。
 
d、所得税问题
 
项目建设期内直至完工节点,SPV都为投入资金,加上公司正常发生的费用支出和税金及附加计提缴纳,利润表可想到基本上是负数(这不叫亏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除非你把政府给的建设期利息直接做到当期了,“扭亏为盈了”。
 
别笑,不瞎编,讲个真事:想当年,在搞BT时,spv大额资金(主要是注册资本金,执行认缴制前)不具备向拆迁户支付条件,出于责任心考虑拿去银行滚动理财(合法的),12月结息日出现利息收入冲减费用后盈利,后想想不对,要拜拜缴纳所得税,还是最终技术处理成微亏。
 
先写到这吧,单兵作战太累人。SPV建设期节点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理清了,运营、移交、股权退出三个阶段也就相对明晰了,后三部分有时间待续吧。
 
下面是部分待续内容:
 
有专家提出“项目资产实物移交了,项目公司与项目本身没有关系,项目公司是否存续由项目公司股东自行决定。” SPV是为该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前期合作必需要考虑退出机制。而现实是只在协议中表述实物移交要求,社会投资人的股权退出用“以合法方式处理”一笔带过,这么大的风险敞口,为什么项目落地难,而且绝大多数是配资难的问题,理由不用多说了吧?请尊重包括社会投资人在内为此“特殊项目”成立SPV的各位“特殊”股东,望共同合作能善始善终!

作者简介:李晓东,现任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公司副总经理,中冶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九三学社社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内审师.有银行,设计研究院,施工类央企从业经验,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领域从事EPC BT项目的财税及投融资管理工作。2014年始从事PPP项目的财务测算,2015年转入基金管理人行业。通过对社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SPV公司等利益主体的项目全周期财务指标测算,提供最佳投融资方案。目前参与多个PPP项目,包括河南郑州惠济区棚改项目、遂宁经济开发区项目、衡水市滏南区管廊项目、徐州城东大道项目等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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