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即 收入总额 和 纳税调整 ...
(在后面将详细解释)

上述4种情况,计税时应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计税依据,而不是象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

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而税法规定,只是产生收入,就应计税。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

例:某企业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产品成本20万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2808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在建工程   2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

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销售收入240000元减除成本200000元后的4OOOO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技术转让收入的款项,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O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

因此,在申报纳税时,应将净收益3O万元以下的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支付的款项

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税法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无法支付的款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OO万元,经多方努力催缴未果,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B公司同意A公司一次性偿还欠款80万元放弃2O万元债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

A公司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O万元o

五、减免返还的流转税

企业获得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会计上作为补贴收入处理,帐务处理如下: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流转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的处理基本相同,主要差异在于,税法对于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会计上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企业利润,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接受捐赠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损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捐赠数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七、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制度中一般确认为资本公积,而税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确认为收入。分别不同情况: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

按《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应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不产生收益)

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已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对公允价值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增值),作为资产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和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平均摊转到应税所得中。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项资产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了减值准备,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应将减值准备冲回。(因为企业资产账面净值是减除准备后的金额。)

(二)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也同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因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税法规定,企业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再扣除。对已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记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申报纳税时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2、综合调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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