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三流一致”的极端性规定,付款流向却真的很重要!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6-06-21
摘要:对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了么!对192号文件的立法精神有所认识了么!当然我不是说,时至今日,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规定,就一定合理,我也同意应当与时俱进,尤其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可是,您换个角度,理解一下稽查人的心!

案例5:再来说说“付款方为非购货人的情形!

首先,192号文件没有说付款方为非购货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列位看官,你且看来!

M煤炭经销企业买的煤不带发票,可是卖煤炭给电厂,人家是没有专票不结款的,这可难坏了煤炭公司老板王老五!怎么办呢?喝酒的时候,隔壁矿山的陈小四说:”我总是买柴油,可是我家也不要发票,我不是一般纳税人,发票都浪费了!”一拍即合,干脆让石油公司开票给我M公司吧,我可以抵扣啊,我现场点钱给你点儿票费,算是你便宜卖了柴油了!可是,买柴油的钱,还是要实际用油人陈小四付啊!没关系,我王老五的M公司和你陈小四签订一份《委托付款协议》,就是你陈小四欠我M公司的货款,所以M公司买油,由陈小四付款!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份景象:石油公司给M煤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抵扣,货款是陈小四付的。的确,192没有说,这种表面情形,M公司一律不得抵扣!

可是,稽查局看来:我靠,陈小四付款,M公司抵扣。极大可能隐藏着“票货分离”型接受虚开!联合公安,立即出动,最终查实了虚开与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实!

案件检查完毕,总结经验:之所以出现大面积“票货分离”型虚开,石油公司难辞其咎,你说你不知道实际是谁买油,但是你应当尽到起码的勤勉义务。召集几大石油公司开会,记住:以后给谁开票,只能收谁的钱,否则我对你石油公司以虚开论处!

于是,你看到石油公司要求给谁开票,我只收谁的款!当然其他行业不一定都能做到,但是请你记住,如果你明知道开票给A公司,却收了B的货款,您说不定以后惹上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说定不了虚开,也得折腾折腾你的风险!

于是,付款方式的江湖又变了!

案例6:接着案例5,,这下子难住了王老五,我总不能为了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去支付煤款吧!没事儿,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交易模式变成了:第一步,陈小四将1170万元打入王老五个人账户;第二步,一分钟后,王老五将1170万元款项打入M公司对公账户,M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陈小四;第三步,三分钟后,M公司将资金打入石油公司账户。第四步,M公司开出委托书,委托挂靠业务员陈小四提油品,拿发票。第五步,陈小四将油品提走了,专用发票交给了王老五,并收取开票费。

看到没有!M公司和石油公司的付款方向是一致的啊!这叫做“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

事实上,票货分离型虚开,比比皆是,也不一定是煤炭和柴油,各行各业都存在!

您明白了么!你买货,别人替你付款!你的脸上分明写着,我很可能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你狡猾了,饶了一道弯儿,得了,发票流向又一致了!对付这种模式,国税稽查局也是颇有经验滴!

其实,本案例中王老五和陈小四正好认识的概率很低,人海茫茫,我王老五到哪里去找一个正好“要货物不要发票的啊!”,人海茫茫,我陈小四,到哪里找一个不要货物只要发票,好让我赚取开票费啊!别着急,专业的票贩子、中间人应运而生!请你记住:一个没有中介参与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是不能发扬光大的行业!所以,付款模式成了,陈小四打款给中间人周星星,周星星打款给王老五,王老五打款给M公司。。。。。。。,甚至还要多绕几道弯儿,不过票货分离的逻辑,已经是非常清晰了!

笔者还见过更逗的,M公司想着买一张专用发票,中间人周星星说:没问题,票点5个点,不贵的。但是为了保持付款方向一致,你得先将11.7万元打入B公司对公账户,B公司留下开票费,会将剩余的钱回流给你。实验了一把,便利啊!再买一张234万元的,我要抵扣34万元。周星星说了,税务局要求付款方向一致,你依然得将钱先打入B公司账户,然后留下开票费,回流给你。234万元迅速打入了B公司账户,专用发票也收到了。可是,说好的资金回流呢,么有了。此时,周星星人间蒸发了!欲哭无泪啊!你要的是专票,人家要的是234万元!第一次,就是引诱你上当的。可是,我王老五和周星星是多年朋友啊,给周星星发短信:“星星,你别闹了,否则我告你诈骗,你好坐牢的”。失踪的周星星迅速回信了:“你去告吧!,你知道么,你的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起价就是判你10年以上。有本事,你告去吧!顺便说一声,我知道我也是介绍他人虚开,我准备陪你坐牢!“

我靠!王老五,到底是到公安局告呢,还是不告呢?亲,你知道什么叫做“黑吃黑”了吧!

案例7:接案例6,稽查局和公安局联合办案,将王老五抓起来了,判了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判刑10年!王老五在看守所苦读《刑法》,内圣外王,内学刑法,外联律师,我上诉、上诉,再上诉!

上诉理由:我王老五,付款给石油公司了,我也取得了专用发票。我没有接受虚开啊!虽然石油我没有用,那是我卖给了陈小四。商业直销模式,我让陈小四直接提货了!法院说:你账上没有记卖给陈小四啊?

王老五:“我买的柴油,卖给了陈小四”,我不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法官大人,你终于承认了!

法官:我承认个鸟!

王老五:你不是说我卖柴油,账簿上没有记载么!这个意思就是你认为我是偷税了。自然不是接受虚开了。我承认偷税了,怎么样?2009年以后,偷税只要我缴税,缴纳滞纳金,接受处罚,我是首次被查,我就不是犯罪啊!何况逃税罪,比较起虚开,即使判刑也轻的多啊!

法官:你小子!你小子!你小子!

上诉到了最高法!最高法正在研究此事。

结果呢:还真有可能让王老五这小子推翻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各位看官,一个中午过去了!您对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了么!对192号文件的立法精神有所认识了么!当然我不是说,时至今日,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规定,就一定合理,我也同意应当与时俱进,尤其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可是,您换个角度,理解一下稽查人的心!

请记住:资金流向是最重要的虚开、骗税检查手段,没有之一!

犯罪分子,手法翻新:

第一:长期不付款,可能是接受虚开脉相!

第二:大量现金付款,可能是假付款接收虚开脉相!

第三:付款给销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可能是接受虚开脉相!

第四:委托付款可能是接受虚开的脉相!

第五:承兑汇票转来转去又转回到关联企业(人)了,虚开脉相!

第六: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脉相明显!

第七:提取现金,其实是马上又存入到接受虚开关系人个人账户,照样查的出来!你以为,提现金,就像风筝断了线么!

第八:虚开是假收款,接受虚开是假付款,犯罪分子往往将两者完美结合,资金回流呈现出复杂性!

第九:骗取出口退税中,地下钱庄对到业务,实现境内外的资金回流!

第十:。。。。。。。。。太多太多的手法了,不一一胜数!

资金回流的手法,以及犯罪分子的团伙化、网络化、智能化。。。。。真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

亲,你对付款方向问题,认识深了一层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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