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个术语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货币是商品之间等价交换的媒介,货币形式是指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折算为货币而确定其金额。

  (四)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可辨认性标准包括: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五)股权投资。即企业认购其他企业股份,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六)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七)劳务。即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劳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在一些国家甚至可以折价入股,但其为无形资产,未来的收入难以确定,因此也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八)有关权益。包括除以上七项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表示的权益。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其主要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其具体金额是难以确定的。如固定资产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通过折旧或者损耗的方式将其价值转化到将来生产的产品当中,但企业多少经济效益是由固定资产的折旧或者损害带来的,则是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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