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退税:争议财税[2008]156号文件

来源:王骏博客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本博客不久前连续刊登了冀东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文章,其后有不少水泥行业的博友打来电话向010-51692682咨询有关财税[2008]156号的有关问题...

      本博客不久前连续刊登了冀东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文章,其后有不少水泥行业的博友打来电话向010-51692682咨询有关财税[2008]156号的有关问题。这个文件就是我们多次谈到的冀东水泥的退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按照这个文件,对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其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实现的增值税将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这些政策对水泥行业的影响十分巨大,关系到水泥行业众多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实际利益,和日前召开的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大背景也十分吻合。笔者感觉,有必要将来在合适的时候对水泥行业进行政策专项培训,因此也刻意关注了一些水泥企业和水泥专业人士对这个文件的理解和人士。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刘承老师对此从水泥建材行业专家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博主对此很受启发。 

      刘承老师指出,长期以来,水泥工业对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水泥工业大量消纳工业废渣,正确地贯彻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将有利于激发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积极性。但是,在水泥工业执行该文件的过程中,也发现财税[2008]156号文件存在着以下一些瑕疵,需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

      问题1、技术术语专业性和政策导向性不强
      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旋窑法工艺”用词不够准确,正确的应该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湿磨干烧水泥生产工艺以及全电石渣回转窑生产水泥工艺”。因为“旋窑法工艺”在水泥生产中包含了湿法水泥生产工艺、干法中空窑生产工艺、立波尔窑半干法生产工艺、湿磨干烧生产工艺以及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大力倡导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为了符合我国水泥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导向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国策,建议将“旋窑法工艺”改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湿磨干烧水泥生产工艺以及全电石渣回转窑生产水泥工艺”。因为湿法水泥生产工艺、干法中空窑生产工艺、立波尔窑半干法生产工艺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生产工艺,故未列入入选的水泥生产工艺名录。湿磨干烧水泥生产工艺属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水泥行业对湿法水泥生产工艺进行改造的结果,与湿法水泥生产工艺相比节能效果明显,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所以应当列入。而全电石渣回转窑生产水泥工艺目前在我国有采用湿法回转窑生产工艺的,也有开发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的。由于全电石渣回转窑生产水泥工艺使用的工业废渣源是根据化工企业工业废渣的排弃方式(湿排或者干排)而定,目前阶段此种工艺在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中消纳的废渣量最大,而且技术成熟可靠,产品质量
稳定,所以也应当被列入。

     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第1款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中“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提法不妥。因为生料烧制阶段在水泥生产工艺中是无法掺兑废渣的,废渣的掺兑一般是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完成的,这种提法违背水泥生产工艺的基本常识。水泥生产工艺大体上由三个主要的阶段完成,即:生料制备——熟料烧成——水泥制成,其物流关系见图1。因此建议将“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改为“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而且,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第1款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中“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也是不够准确的。因为“熟料研磨”主要用于水泥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控制部门(化验室)检测熟料的强度,而不是企业生产部门用于生产水泥的最终产品。按照图1所示的水泥生产工艺的物流关系,正确的应该是“水泥制成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而不是“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俨然这纯属于一种概念上的错误,容易造成对文件理解上的混乱。

      在这个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中,“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提法也是存在问题的。一是如前所述,生料烧制阶段不可能掺兑废渣;二是众所周之,因为熟料研磨阶段用于检测熟料的强度是不需要任何掺兑废渣的,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半成品过程质量的需要,而不是控制最终水泥产品的需要;三是所谓的“其他材料”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到底是何种材料,在何种工序中使用应该一目了然,定位准确,而不应该含混不清。因此,建议将“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提法改为“生料和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缓凝剂、混合材、废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生料中已经含有了在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中掺兑的废渣和其他原材料,不需要此处再次重复提出“其他材料”。

 图1. 回转窑水泥生产工艺线上的物流示意图

      问题2、掺兑废渣计算公式不够严谨,缺乏科学性    
      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五)条第1款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除了上述的概念错误之外,除数(分母)中的各个子项科目重复罗列。假设文件的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中“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可以理解成“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和水泥制成的配料阶段掺兑的缓凝剂、混合材、废渣”,试问这个公式中的“生料”是否不需要含有废渣?如果这个公式的“生料”含有废渣,为什么还要再次计列“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如果真是如此,试问这和水泥生产工艺的基本常识相符合吗?这样一个水泥企业的普通生产人员都懂得的基本常识,却被一个堂堂的国家文件搅得让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何物。若果说公式中“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为零,为什么还要在此罗列此项?,岂不是削足适履、多此一举,令人贻笑大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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