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等文件的规定及适用范围调整的是财务核算及处理的应用,就三项经费的税务处理而言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