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信息,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给广大财务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带来困难...

下列情况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的处理,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贸企业自营业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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