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笔记二:范围

来源: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人气: 时间:2016-12-07
摘要:只要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就适用征管法,这至少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适用本法的得是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第二层意思,得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咱这法不管。
前面说了征管法的目的,接下来征管法第二条,就明确说了下整个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首先,从字面上看,只要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就适用征管法,这至少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适用本法的得是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第二层意思,得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咱这法不管。
 
上面仅仅是字面的理解,却算不上真正理解的透了。对这句话要想理解的透,大世觉得,起码能把下面这两个问题回答清楚:是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都肯定适用征管法,有没有例外呢?是不是除了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其他都不适用征管法呢?
 
先说第一个问题:是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都肯定适用征管法,有没有例外呢?
 
我们知道,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那是肯定是税务机关征收的税,那么这两税是不是就适用征管法呢?有聪明的同学,肯定会想到征管法“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以及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征收管理似乎并不适用征管法。这里面,对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不适用征管法很好理解,因为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的,但是对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是不是真的不适用征管法呢?
 
首先,要说说当初为什么有这第九十条的内容:在征管法出台前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还处于过渡阶段,最开始是由财政等部门负责征收的,后来慢慢移到税务机关征收,所以在第九十条里,专门是留了个空出来。
 
但是,对于农业税和牧业税,在2006年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所谓牧业税,其实和农业税类似,一般叫做征一不征二,也就是说,征农业税的就不征牧业税,征牧业税的就不征农业税,所以,在农业税取消后,牧业税实际也一并取消了。因为农业税和牧业税取消了,在这里就不再多述了。
 
而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虽然第九十条留了个口子,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是是不是就是说,这两税属于税务机关征收的税,但又不适用征管法的例外呢?
 
先看两个相关文件: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第七条:“其他事项除《条例》、《细则》已有明确法规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文件规定,实际上还是适用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这里有有一个小要点,就是税务机关在出具正式处理处罚文书时,如果引用征管法的条款(例如对耕地占用税加收滞纳金),则必须要同步的引用上述对应文件条款,以证明引用征管法是有据可依。
 
总结下,对于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虽然表面上看,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属于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但是适用另行规定,不适用征管法,但实际上仍然适用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农业税和牧业税,则早已取消。说白了,就是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这四税,两个虽然绕了圈,还是适用征管法,另两个已经取消,所以,在新的征管法修订草案里面,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彻底将这四税的例外给拿掉了。
 
接下来,再说说第二个问题:是不是除了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其他都不适用征管法呢?
 
我们看看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自然是适用征管法的规定,所以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其实一样也需按征管法来处理,适用征管法的规定。之所以专门提到这个问题,也是顺便回答下,关于教育费附加有没有滞纳金的问题,一般来说,既然教育费附加适用征管法的规定,自然也有对应的滞纳金,另外,还有类似的对教育费附加的稽查与执行诉讼等,如果没有特殊规定下,都应适用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兴趣的,还可以总结看看哪些费可以参照征管法的征收管理。)
 
总结下,关于征管法第二条,属于整个法律适用范围,但是,如果仅仅从字面看两层意思,很可能就会真的误解,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所以还需要结合其他文件来看,才真正能确定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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