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3-23
摘要:解读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年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正在紧张进行...

  六、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并未明确。此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上述意见在实务中一直有争议。文件终于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文件实际上是认同了此前的两种方法,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七、其他问题的明确

  1、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旧税法这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原内、外资税法均以权责发制原则确认收入,而新税法明确这三项收入实现的时间应分别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即基本以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对于该项政策差异的衔接,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根据原政策已计入当期收入的这三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工效挂钩是原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办法中的一种。新税法对企业工资采取的是“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原则,工效挂钩办法在新税法中不复存在。对于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的处理,文件规定,可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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