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税类主要税收政策解读(三)

来源:税屋 作者:晨曙 人气: 时间:2009-12-24
摘要:  十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十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二)特别提示
  1、享受优惠的采暖费收入仅指向居民个人供暖收取的收入,向单位供热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2、享受政策优惠的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很明显,财税[2009]11号文件把供热企业间接收取的采暖费也列入了免征增值税范畴,即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而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是不包括供热企业间接收取的采暖费。
  3、供热企业凡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十二、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2009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通知》规定主要内容
  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特别提示
  1、何谓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所谓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是指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对于比对异常信息,必须在审核检查完成后,认为是正常的海关缴款书后才可以抵扣。
  2、如何索取比对结果。自2009年5月起,每个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相符、留待继续比对、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以便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十三、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2008年2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2、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三是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4、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二)特别提示
  1、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将国产设备退税进行了划分,在过渡期内对于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执行的,必须按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退税。而对于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执行的,必须按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逾期不再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十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问题
  2009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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