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取向与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回首2007年,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虽不及2006年新政出台频繁、内容涉及广泛,但就其政策目标与调整力度,在调节宏观经济,节约再生资源、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控制 两高一资 出口、减少对外贸易顺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所列55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享受免抵退税试点政策,从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重点进行了强调。

  四是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此文是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如何申请退税及税务人员审核退税所下的一个补充规定。同时,要求必须经发函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才可办理退税。

  五是扩大免予提供收汇核销单企业的试点。在1月和8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8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规定,自1月1日和9月1日起,分别对大连市、厦门市、深圳市、山东省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宁波市鄞州区20户出口企业;天津市所有出口企业,浙江省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所有的出口企业,上海市试点成功后推行的25户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一年中二次放开企业扩大试点,对加快出口企业退税进度,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全面推广“出口收汇核销网上审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是规范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还明确无法在此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仍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4条规定执行。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管理,从规范适用及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统一,贴近于业务操作的实际。

  三、海关保税港区与物流中心[B型]试点税收政策

  一是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8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4号),自2007年10月3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税港区管理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固定式贸易区向自由型贸易区转变,解决了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邻近的港口相互割裂,完全依赖自身的政策优势发展的格局。其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规定执行,即:境外货物进入港区实行保税;区外的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并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是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税收政策。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规定,自 8 月 1 日起,对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比照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同时,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也按此规定执行。至此,我国“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的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规模基本形成。即: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它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以上两政策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加快了投资者与境内出口企业的贸易往来。其政策共性表现为:1、进入保税港区及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境,能减少实际离境货物的报关时间,进出口贸易的流转环节发生了改变;2、进入境内的货物视同进口,操作更加直接便利,内、外企业两边受益;3、投资者不用为了节税或退税,再采用“境外一日游”的作法去周转货物,在国内直接出口保税港区、物流中心均能实现退税;4、保税港区、物流中心内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自身减少了出口退税环节,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采购成本,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去投资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与备案单证检查

  一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定位。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解决基层征收管理人员不足,难于管理的实际。1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为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使出口退税由案头管理转向实地核实成为了可能。

  二是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检查。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规定,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06年度出口企业备案待查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单证进行检查。这是出口企业实行备案单证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检查。主要针对备案单证制度执行一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及出口企业存在执行不严、流于形式的实际,为杜绝备而不查、查而不实、不备不查、不查不备等问题的发生,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而采取的一项应对措施。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次检查的重点、范围、时限及内容专门发文做了重点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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