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下半年进出口税收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变化(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出口合同备案管理。由于,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范围大、涉及面广,对出口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波动。国家为了弥补出口企业因此而带来的的损失,采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可实行三个月的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出口合同备案管理。由于,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范围大、涉及面广,对出口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波动。国家为了弥补出口企业因此而带来的的损失,采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可实行三个月的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不包括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商品),规定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只要在9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已备案,并且在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否则,按新退税率执行,这样大大缓解了出口企业的紧张状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文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合同备案未表明之处进行了明确,包括:《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税函[2006]877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以上文件更加详细地表述了合同备案管理、数据处理、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一是合同备案要满足四个条件。即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并且还讲明了无法提供的备案单证,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前提下,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含无纸化报关出口的商品)。二是合同备案的三项基本要求。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规定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出口企业一经备案不得修改;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商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单独注明。三是合同备案的审核管理。重点是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内容是否相符;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实际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是否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除以上要求的内容备案外,是否还有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四是合同备案的数据申报。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进行数据采集与申报;凭据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上报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

  从以上分析看出,出口退税率调整与合同备案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的变化关系到国家的经济调整导向与企业的命脉。只要企业正确面对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挖掘内在潜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经营策略,消化外部不利影响,就能顺利地转嫁退税率降低的负担,趋利避害来赢得发展机遇。

  三、海关进出口税收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06]317号)相关规定,用于海关减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调整为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出具,过去海关受理国外贷款项目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时,需让财政部出具的贷款证明书不再提供。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国外贷款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适用内资鼓励产业条目。

  2、加工贸易内销缓征利息税。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06年海关总署第52号公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和53号公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对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税缓税利息重新做了规定,同时废止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署税发[2003]126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内销缓征利息税是指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在依法征收税款的基础上,还要加征税款的利息税。利息税的计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缓税利息征收的依据是海关税款缴款书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二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的,按“短期贷款年利率”计息征收,利息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随时调整并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缓税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同时,公告还对计息期限的确定也做了明确,非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商品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电子帐册(E类)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如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按规定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3、进出口暂定税率。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30号)与《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2006年第63号公告)所列商品税目中看,暂定进出口税率的商品基本上是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中取消退税率的商品,此项政策的出台与财税[2006]139号文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及增补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前相呼应,它是国家调整对外贸易,限制“两高一资”商品出口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其内容:一是进口商品的暂定税率。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等58个税目。二是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等110个税目。

  四、外汇核销政策的完善。

  为了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退税及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骗取出口退税。今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下发了《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6]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对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严格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做好暂停发单和停止发单出口企业的重点防范。二是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发生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是,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但还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已备案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可凭据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在预计收汇日期到期后的3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

  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对进口农产品实行配额制度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控制农产品进口限定,保护自我,发展自我的主要手段。那么,合理搭配和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十分关键。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持有2006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未使用完的要求上交进行再分配,并下发了《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文件规定在今年未把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的,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应在9月15日前将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交还所在地的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未按时交还的最终用户,按比例在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中相应扣减。同时,还公告了《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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