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半年地方税政策变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营业税」   明确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文中明确: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车船税」

  2007年2月,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原来的1951年对外资企业开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1986年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开征的车船使用税正式被废止,由新的车船税代替。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体现了以下新的变化:

  1、0x20税种性质的变更新的车船税从原来的财产行为税变更为单一的财产税。这集中体现在纳税人从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再强调使用车船。

  2、0x20提到了税额标准。

  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新《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3、0x20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为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

  4、0x20强化了车船税的税收征管。

  新《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实现了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

  「房产税」

  进一步规范地方行政审批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6月1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文,废止了《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明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明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印花税」

  支持青藏铁路公司的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支付为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公司的经营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青藏铁路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文,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契税上都给予了减免的优惠政策。这里一并进行说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4、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5、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再次调整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遏制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3‰。政策出台当天导致上证综指大跌近300点。

  进一步规范地方行政审批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6月1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文,明确取消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

  「契税」

  明确精装修房契税的计税依据针对各地关于精装修房在缴纳契税时是否包含装修价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文中明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车辆购置税」

  明确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对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224号文中明确: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免征农村巡回医疗车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35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2007年防汛专用车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88号文: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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