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减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评估减值问题税法上未作规定。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前集中一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其审批权限为企业的财产损失...

       评估减值问题税法上未作规定。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前集中一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其审批权限为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决定审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