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费开专票抵扣进项及代收车船税如何报账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6-17
摘要:相关政策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实务问题

问: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把相应保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车船税的票他们连普票都开不了,只在交强险发票里的备注里注明购买了多少钱的车船税,可是没票我们公司财务做不了帐呀,请问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小陈税务解答

1.车辆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税额

2.相关政策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3.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4.很多地方已经出了相关文件给予明确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