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来源:甘肃高院 作者:甘肃高院 人气: 时间:2014-04-29
摘要:1.民营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上都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出资人对于公司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建议申请成立前先对公司法相关内容做基本了解,
1.民营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上都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出资人对于公司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建议申请成立前先对公司法相关内容做基本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公司形式。
2.设立公司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今后行使各种权利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因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3.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实践中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而引起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实缴制出资的出资人务必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并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同时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避免工商档案中只有验资报告且笼统描述为出资到位,引起债权人合理怀疑的情况。
4.采取认缴制出资方式虽然可以减轻出资人的资金压力,但是认缴而未缴出资性质上属于股东欠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偿还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在未出资范围赔偿,股东不得以认缴出资未到期限对抗,建议通过参与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提前补足认缴出资。
【补充】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不足或逾期出资将给债权人和自身带来风险。
 (1)债权人的交易风险。股东分期认缴出资已经对外公示,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如其自甘冒险或者怠于知晓,可能承担风险。
 (2)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两种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此以外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因此,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3)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备注】其中补充的点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庆法院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下同。
5.法律允许以实物、专利技术、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但实践中因作价不合法、价值偏离大、产权未转移等情形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委托他人代持股,他人注册登记为股东,自己幕后实际操作的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有因名义股东否认代持股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非要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建议书面确定代持股关系,并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
【补充】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认为章程是用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仅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也仅简单套用《公司法》条文。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诉讼,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投资者可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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