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税计算方式有变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7-12-15
摘要:网友提问:我公司看好本地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拟收购其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00万人民币,该企业的大股东为境外公司,我公司应支付的股权收购款项议定分作几次支付给境外的这家公司。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税海涛
网友提问:我公司看好本地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拟收购其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00万人民币,该企业的大股东为境外公司,我公司应支付的股权收购款项议定分作几次支付给境外的这家公司。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税海涛声回答:您所询问的问题,实际就是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扣缴税款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形,如果分期取得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在减除财产净值时,会采取同比例减除的方式计算所得。而自2017年12月1日起,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例如:HD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闻涛公司和目标公司思迈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境外的HD公司持有思迈公司65%股权,其投资取得思迈公司65%股权的成本为6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0日,境外的HD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的该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境内的闻涛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闻涛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8年2月15日和2018年5月8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本项股权交易中,闻涛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闻涛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350万元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350万元(650-300)成本,其余50万元(400-350)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闻涛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HD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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