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2-27
摘要:2014年财税部门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57个,税屋整理归纳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39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①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②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是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7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
(1)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3)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5)此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2)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一项一案,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①减免税备案申请;
②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⑤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5)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公布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各自涉及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业、医药卫生、装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同领域若干个项目,并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⑻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应注意三点:
(1)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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