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益项目如何进行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因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少计和未计应税收益的现象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

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因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少计和未计应税收益的现象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在会计核算中因为疏忽或某些人为因素造成少计和未计应税收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对会计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益或少计、错计的收益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一般而言收益是指净所得,收益不等于收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收入也就是收益。如纳税人取得的主管部门补贴收入,购买非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外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因这些收入不存在成本、费用、损失,所以其收入即收益。

一、少计应税收益少计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必须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益项目,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全部足额作人收益,而只是部分计入收益,造成少计应税收益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因素影响,更有入为主观因素所产生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认真对照税法规定,排除人为因素,对少计的应税收益作出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一)因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而少计的应税收益如纳税人为推销货物,通常采用销售折扣方法,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销售折扣,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如果是另开折扣额发票冲销营业收入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62]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销售货物收入且1000万元,发生支付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50万元,采用另外开红字发票办法冲销销售额,会计核算体现营业收入为950万元.该货物增值税税率17%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另开发票冲销的销售折扣50万元,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增加营业收入50万元,但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计算应调增的少计应税收益。

1、计算应补交的增值税应补增值税=50万×17%=8.5万(元)增值税属价外税,所补交的增值税不得列入税前扣除。

2、计算应补交的其他税金及附加(1)应补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费。①应补城建税=8.5万×7%=5950(元)②应补教育费附加=8.5万×4%=3400(元)③应补基础设施费=8.5万×504250(无)(2)应补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防洪堤维护费①应补交社会事业发展资=50万×0.1%=500(元)②应补交防洪堤维护费=50万×0.07%=350(元)

3、计算少计应税收益少计应税收益=50万一(9503400425050035)=485550元)

(二)因人为因素而少计的应税收益一些纳税人出于企业利益的需要,故意将应作为企业收益的项目,不是全部足额地计入,而是用作小金库等。

[例63]某工业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设备5套,销售收入30万元,已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应购货方要求派员进行安装调试,取得的安装调试费现金收入318万元,留作小金库使用而不作帐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负责安装,属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必须将安装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6%。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计算应调增的。

1、计算少计的应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3.18万÷(16%)=3万(元)  

2、计算应补交的税金人附加(1)应补交的城建视、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费。

①应补城建税=(3万×6%)×7%=126(元)

②应补教育费附加=(3万×6%)×4%=72(元)

③应补基础设施费=(3万×6%)×5%=90(元)应补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防洪堤维护费

①应补交社会事业发展资=3万×0.2%=60(元)

②防洪堤维护资因该企业属工业企业,是按年工业总产值(现行价)计算征收的,不是按销售额征收的,故不存在补交。

3、计算少计应税收益少计应税收益=3万-(26729060)=29652(元)

二、未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未作为收入计算所得的收益。造成未计应税收益既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因素,又有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同样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整。(一)因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而未计的应税收益如纳税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结转。而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例64]某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洗衣机发给全体职工每人一台,成本价共20不完,按成本价列职工福利费开支。该批产品洗衣机的销售价为25万元。按现行价计算的工业产值为24万元。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洗衣机增值税税率为17%。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计算应调增的未计应税收益。1、计算应补交的增值税应补增值税=25万×17%4.25万(元)应补交的增值税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税前扣除。2、计算应补交的税金及附加

1)应补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费

①应补城建税=4.25万×7%=2975(元)

②应补教育费附加=4. 25万×4%=1700(元)

③应补基础设施费=4.25万×5%=2125(元)

应补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防洪堤维护费 

①应补社会事业发展费=25万×0.2%=500(元)

②应补防洪堤维护费=24万×0.1%=240元)

3、计算未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25万-(20万十297517002125500240)=42460元)

(二)因人为因素而未计的应税收益如按照财会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一些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造成应计收益而未计。

[例6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普通标准住宅三幢,合同约定总房价3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预收房价20%,交房之日收房价50 %,办要产权证之日收房价30%,20001月签订合同收取价款600万元,当年12月已交房。因购房方资金不足只收到1000万元,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为推迟缴纳地方税收,对收取的房价款挂预收帐款,未作经营收入。所销售的三幢商品房总成本为2500万元。

1、计算应计未升的收入应计未计收入=600+1500万=2100万(元)

2、计算应补交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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