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问题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摘自营改增转出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2日)-总局 1.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

摘自营改增转出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2日)-总局

1.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小陈税务备注:

【例1】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例2】企业建了一烟囱,因违反环保法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2.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

小陈税务备注:

【例1】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中也指出“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例2】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内),比如鲜奶,如果超过保质期报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例3】产品过季节、断码等,如果还具有原商品属性,售价虽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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