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9-11
摘要:  [主持人]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后,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扩大优惠范围,时隔半年,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能否先给广大网民介绍一下与此相关的背景?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好的...

  [网友13368]您好!请问,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东风]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注意:在10月份征期内,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10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按20%税率征税,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网友王浩然]那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金压力加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我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网友清荷月色]也有人这样理解: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的10%,超过20万到30万的分段计算,即前3季度适用20%税率,最后一季度10%,超过30万,25%
  
  具体应怎样把握财税〔2015〕99号中的“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请明示具体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您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率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您提出的10月1日后利润的划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发布了政策解读稿,现将其中一个案例发给您,供您参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现行的申报表已基本能够满足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调整申报表的相关软件,来解决这一问题。
  
  [小公举]请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这个问题,网友可以放心。因为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我局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管理需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大类:查账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方式。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具备核算能力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其它账册不够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利润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
  
  [林西不黑]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这一点不同于增值税、营业税对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减免。
  
  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网友牛哥]如何理解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2015-09-1110:30:51]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定义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由于上述情况,在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prettygirl]从2015年10月1日起,查账征收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企业预缴时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二是,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三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四是,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