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学习体会

来源:杨玲 作者:杨玲 人气: 时间:2011-08-31
摘要:前 言: 当 十二五 期间改革计划的中国增值税扩围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时,立法界、税政体系执法界、企业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有识之士的探讨及争议不断,但,这并没有影响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国的第二大税种的企业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1)新文全文: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对比文(原普遍处理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等,继续建造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他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3)对文件的解读:
推倒重置的:计税成本=原资产净值(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 +改扩建支出;折旧年限: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计税成本=原资产原值+改扩建支出,折旧年限: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4)对文件的实际操作:
重置计税成本不等于重置资产支出。提请关注相关性和合理性。

5)本条法规扩展:
5-1)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如是处理呢
成都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辅导手册就明确规定,该净值只能按照“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能进入成本。我们将关注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处理规定。
5-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文件要求原则上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更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
5-3)关于装修
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目前比较认同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三年摊销,可能是企业和税务均可接受的折中方式。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新文全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对比文(原普遍处理方式):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3)对文件的解读:
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决定税收事项性质: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200万元,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7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
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
 
4)对文件的实际操作: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二)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本条的规定实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的延续。

5)本条法规扩展:
5-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文件与国税函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2009]60号[2009]698号[2010]79号
5-2)减资分配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这是一个大利好,如果原有股东想退出,选择减资的形式要比转让股权的形式好。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可操作空间。

例:A公司2009年以2000万元注资B公司,占B公司20%股份,2011年9月年经B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5000万元。截止20011年9月底,B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0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20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5000-2000-2000=1000万元。
若A公司以5000万元转让其所持有的B公司20%股份,
则: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时,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3000-1000=2000万。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新文全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对比文:
国税发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3)对文件的解读:
对于期间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并未有任何争议,而暂估成本是否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各省确有争议。34号公告明确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统一了政策。

4)对文件的实际操作:
第一,必须要有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第二、有效凭证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

5)本条法规扩展:
5-1)企业汇算清缴后的调整处理:
2011年7月12日税务报《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5-2)极端情形处理探讨:

例:万和公司2011年度购入购入原材料价值为5000万元,相关款项已于2011年度全额予以支付。当年全部销售并取得价款。至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取得供货商开具发票金额为4000万元,另1000万元未取得发票。对于领用用于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2011年度共领用原材料4000万元用于生产制造过程,产成品成本核算采用分步法进行核算,至2011年末在产品500万元,产成品3500万元,并已全部对外销售。则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调整处理?

方法一、未取得发票的予以调增处理,即直接调增1000万元;
方法二、由于有发票的材料4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3500万元,不用调增;
方法三、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予以调整,3500*1000/5000=700万元(即本期计入销售成本的3500万元中,有1000/5000未取得合法票据,应予以调整)。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比较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优缺点:
方法一:优点:调整简洁;缺点:但不符合生产经营实际;
方法二:优点:简化处理,有利于征管;缺点:我们似乎假定已销售的3500万元均已取得了合法票据,与客观实际存在一定背离;且该事项在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予以关注并进行调整处理,可能被忽视(如果企业不能取得这部分材料发票,当年不调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时就可能未予以关注而发现不了此问题);
方法三:优点:采用较为严密的逻辑关系予以处理调整;缺点:处理复杂,当有N批货物且跨年度调整将会非常复杂;
究竟哪种方式,总局未做深入说明。我们将关注更进一步的处理规定。同时,在目前权威网站主流处理意见较偏向第一种处理方式,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虑,应该按照方法一简单化处理为宜,否则将会非常麻烦。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体会:本条款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思。《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与2010年12月31日颁布的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让大家感觉,总局似乎也在不断地完善法规体系。这正是我们大家所期盼的!)

2011年34号学习体会下载: doc 文件

<四川万和润沣税务师事务所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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