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三十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5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三十四 原问题: 联建、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业务,不按相应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学习体会: 一、印花税简要介绍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
 
三、特殊的合同
1、无计税金额的合同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按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注意,这里的租赁金额是指租赁合同的总金额,即租赁金额等于日(或月、年)租金×日(月、年)数。同时注意纳税时点,哪怕签署20年的租赁合同,也要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一次性缴纳。这一点是熟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们经常忽略的。
或者有人说了,20年的合同,谁能看到那么远,很可能3年不到就打起来了,合同终止了,这时候怎么办?对不住,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3、合同金额发生变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九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全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4、借款合同
⑴ 最高额度贷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二条: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这一项业务涉及到一个最高额度贷款合同,和每一次借款的借据,并且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有可能出现借据上金额之和超过最高额度的情况。但是,只要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在这里想起了视野的一个朋友经历过的,有人让他对最高额贷款合同(像财产租赁合同那样)按年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曲解了最高额的含义和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 
⑵ 抵押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⑶ 展期业务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5、以货换货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三条: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6、代理合同
开发单位经常接触的代理合同分为两种:
⑴ 委托代理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四条: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⑵ 销售代理合同
销售代理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当然,如果在签署销售代理合同的时候能够考虑暂不写金额的话,会一定程度上延迟印花税的缴纳时间。
当然,也有的地方比较宽松,其网站答复中对于销售代理合同也按照国税发【1991】第155号执行。 
         7、管理费合同
管理费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列举的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某租赁合同写明租金10万、管理费5万,合计15万,在租金与管理费明确的基础上只按照10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8、运输发票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5条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汇总所有的运输发票计算缴纳。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
 
四、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也是印花税的一大特色了。由于由税务局去寻找合同过于繁琐,干脆出现了简单的但不失粗暴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各地方税务局也据此出台了当地的核定率不一致的管理办法,例如《大连市? ??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189号),似乎核定率要比别的地方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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