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我们认为以上文件是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的重头戏,大家需要在看本文后仍应对照具体政策进行认真分析,深刻掌握,特别是建筑业营业税的文件,他将在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着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纳税行为...

  9、明确奥运赞助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38号文,对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为支持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对于企业向北京奥组委的无偿提供的服务,都免征营业税,这里我们通过列表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下:

  序号    单 位          免税赞助项目      文件

  1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0x20财税[2005]54

  2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0x20 国税发[2006]13

  3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   国税函[2006]671
(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0x200x20

  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   财税[2006]36

  10、 明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的税收问题

  在总局的国税函[2007]645号文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这个文件规定的是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原则,即对于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的权利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的行为也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一文件实际上是针对我们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不规范的土地转让行为而规定的一个征税原则,他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遇到这些问题要特别谨慎,就交易的实质问题应多和税务机关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1、恢复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征税政策

  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就下发了财税[2006]109号文,对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目前,政策已经到期,因此,国税发[2007]94号文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这里随便提一下,有些大型企业自己也办酒店或相关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餐饮、汽车修理、保洁等各种服务,对于企业办的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的规定,区分这些服务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对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2、明确个人销售拆迁住房的营业税问题

  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问题,财税[2005]45号文已有明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形式多样,不仅涉及到货币化补偿,还涉及到产权调换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产权调换下,对于房地产企业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个人通过产权调换新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768号文中给予了明确。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于产权调换就没有现金交易,就涉及到应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这里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实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中已包括在住宅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其次,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再转让时,5年时间的计算应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以新房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孰先为原则来确认,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原始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来确认。

  13、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流转税问题

  水利工程水费是属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对这一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函[2007]461号文规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果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也下发了多个文件,列举了数百项不征税的收费名单。但是,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就不再符合免税条件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政性收费转经营性收费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大家也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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