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1-06-17
摘要:近期总局出台的文件,文字表述越来越标准,规定越来越原则,但如何理解和执行,却需要一字一句去分析。最终执行的结果,还要看税政业务部门理解和职业判断...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相当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此问题说的是改扩建支出问题,不是装修问题。属于改扩建的装修,适用此条款。

2,“推倒重置”指的是原地重建,而不是异地搬迁。
这里的“推倒重置”净值计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不适用于:《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搬迁资产损失的处理。

3,“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这两种情况是并列关系。
改扩建,只要提升功能,或增加面积,其支出就应该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扣除。

4,从此条款的规定可得出:
自有房屋装修,如果是营业税中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应作为改扩建支出。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扣除。
自有房屋装修,如果是营业税税目中的装饰业务,一般可不作为改扩建支出,摊销扣除。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辽宁地税多年坚持是有道理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函〔2009〕27号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装修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原值,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肖宏伟评:这是“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而不是股权转让的事项处理规定。
1,此条是投资撤回或减资,被投资企业减少资本的情形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包括其它情形。

2,此规定只是对以前相关政策的重申的强调。
3,此重点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再一次强调,在所得税事项处理方面,对于权益性投资不认可权益法。只认可成本法。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肖宏伟评:取得凭证,放宽到汇算清缴时,有利于全国统一政策,有利于纳税人。之前各省多有突破,总局也是顺应民意。

如:青岛地税:
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5号

吉林地税: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吉地税发[2009]5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此条款仍未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凭证,是否可以扣除,以及如何扣除问题。取得凭证扣除的争议还要继续下去。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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