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双主体与单一主体之争。笔者的理解,应该取消双主体而明确赋予省级税务机关单独实施。其理由有三:首先,从理论上讲,虽然,对于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来说,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都是有权组织,但二者行使行政权利的基点应该是截然不同的;其次,从上述原文引用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罚的实施机关上看,省税务局才是查处并对税务代理执业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权机关。第三,从实际操作上,不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就没有可能去对被处罚的对象进行公告。尽管我们人为地规定,省税务局应将处罚情况反馈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但也没必要再由管理中心去公告。 第二个就是关于公告的形式和范围。161号文件规定: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施公告的对象,统一确定为通过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对于税务机关的公告形式、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范。除了在实施年检公告制度中指出了,“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外,就是一句“予以公告”。没能对包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罚则在内的“向社会公告”作出翔实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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