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宏伟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我们首先阐述第一个问题,条款所述“购进货物“,为什么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  

  举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转出。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那么我们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的产品,就需要把所以相关的设备的100万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该设备还要再继续生产其他产品。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这个在实务中不太可能,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人可能会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难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吗?分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转出进项税,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最终结论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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