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的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4
摘要: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 涉及的扣缴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的解读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

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
涉及的扣缴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的解读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28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内的企业和个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开征范围
凡在我局申请办理售付汇证明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营业税的同时应扣缴其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可以免于办理售付汇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可不申请开具售付汇证明,但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外付汇时履行扣缴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二、 开征时间
凡营业税所属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1年1月1日(含)后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扣缴地方教育附加。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时点不是以申报期而是以所属期判定的。

三、 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扣缴营业税数额的2%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 补征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认真审核2011年1月1日以来已经申请开具的税务证明中是否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应扣缴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如发现有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应在2011年3月底前在主管税务分局(县局)补缴入库,对按时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补缴后,应在4月15日前将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凭证复印件送至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1101房间)备案,联系人:吕洋,联系电话:353285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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